近年來,我國參照IEC標準,對于《燈具一般安全要求與試驗》GB7000.12002進行 了修改(改后編號為GB7000.12007,將于2009年1月起正式實施),規定從實施之日起,我國將不得生產、銷售和使用0類燈具。因此,今后建筑物中常規燈具基本為I類(因II、III類燈具也較少見)。
《建筑電氣工程施工質量驗收規范》GB50303-2002第19.1.6條:“當燈具距地面高度小于2.4m時,燈具的可接近裸露導體必須接地(PE)或接零(PEN)可靠,并應有專用接地螺栓,且有標識”(強條)。因此,帶金屬外殼燈具(實際應指I類燈具)安裝高度低于2.4m而設計未配PE線,應判違反強條。
此外,《建筑照明設計標準》GB50034-2004中第7.2.12條規定:“當采用I類燈具時,燈具的外露可導電部分應可靠接地”。故當I 類燈具安裝高度不小于2.4m而設計未配PE線時,可判定為違反規范(但不是“強條”)。
從理論上說,照明線路若穿于金屬管且該管滿足短路熱穩定要求時,則該金屬管也可充當PE線(可參見《民規》JGJ16-2008第12.5.3條相關規定)。不過,從便于施工及利于滿足線路連續性的角度考慮,仍建議此時采用專引導線作為照明PE線為佳(可參見《民規》JGJ16-2008第12.3.5條相關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