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重合閘裝置的基本要求
2.1 在下列情況下,重合閘不應動作:由運行值班員手動跳閘或無人值班變電站通過遠方遙控裝置跳閘時;當按頻率自動減負荷裝置動作時或負荷控制裝置動作跳閘時;當手動合閘送電到故障線路上而保護動作跳閘時;母差保護或斷路器失靈保護動作時;當備用電源自投(或互投)裝置動作跳閘時或斷路器處于不正常狀態而不允許實現重合閘時。
2.2 除上述情況外,斷路器由于繼電保護動作或其他原因跳閘后,重合閘裝置應動作,使斷路器重新合上。
2.3 重合閘裝置在動作后,均應能夠自動復歸,準備好下一次再動作,但動作次數應符合預先的設定。
2.4 重合閘裝置應能夠和繼電保護配合實現重合閘前加速或后加速功能。
2.5 在雙側電源的線路上,重合閘啟動條件應受到同期檢定或無壓檢定的限制,且不可造成非同期重合并網。
2.6 重合閘的啟動方式一般采用不對應啟動,對于微機、集成電路保護還可采用保護啟動方式。
2.7 重合閘動作應具備延時功能,對于220kv以上電網應有兩種以上時間可供選擇。
2.8 重合閘裝置充電時間應在15~25s,放電越快越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