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3月12日,廣州市黃埔區發展改革局、廣州開發區發展改革局聯合公布《關于公開征求廣州市黃埔區 廣州開發區促進氫能產業發展辦法及其實施細則(修訂版)意見的公告》,公示時間為2021年3月12日至3月22日。
根據公告,廣州市黃埔區作為氫燃料電池汽車商業運營示范區,《促進氫能產業發展辦法》自實施以來,促進了區氫能產業的發展。但國家、省關于氫燃料電池汽車產業發展的政策環境發生了重大變化,為緊抓氫能發展機遇,及時修訂區促進氫能產業發展辦法顯得尤為重要。
為此廣州市黃埔區發改局修訂了《廣州市黃埔區廣州開發區促進氫能產業發展辦法及其實施細則》,現對該辦法及其實施細則修訂版進行公示并征求社會公眾意見。公示期間,如有異議的,請書面向廣州市黃埔區發展改革局廣州開發區發展改革局反映。提出異議或反映情況的組織或個人請提供真實身份及有效證明材料,書面材料要由本人簽署真實姓名并留聯系電話,否則不予受理。
廣州市黃埔區廣州開發區促進氫能產業發展辦法(修訂版)(征求意見稿)本次主要修訂如下:
一是修訂投資落戶扶持。對新建立的氫能企業或研發機構重大項目,按項目投資協議、備案及土地出讓合同約定時間完成竣工投產或平臺運營,固定資產投資5000萬元及以上的,按固定資產投資總額的10%給予獎勵。符合國家燃料電池汽車示范要求并獲得國家示范獎勵扶持的關鍵零部件產品項目,固定資產投資5億元及以上的,按固定資產投資總額的15%給予獎勵。同一企業投資落戶最高獎勵1億元。
二是修訂租金補貼。對租用辦公、生產用房且自用的,辦公用房按實際租金的50%給予補貼,生產用房按10元/平/月給予補貼,每家企業每年最高補貼100萬元,補貼期限3年。
三是加氫站建設補貼與省政策對接。對政策有效期內建成并投用的加氫站進行補貼,加氫站日加氫能力(按照壓縮機每日工作12小時的加氣能力計算)需500公斤及以上。其中,屬于油、氫、氣、電一體化綜合能源補給站,每站補助250萬元;獨立占地固定式加氫站,每站補助200萬元;撬裝式加氫站,每站補助50萬元。各級財政補貼合計不超過500萬元/站,且不超過加氫站固定資產投資50%,若超過則區補貼部分作相應扣減。
四是加氫站氫氣補貼與國家示范要求的價格對接,并與佛山對接。對加氫站予以運營補貼:2020-2021年度,補貼后銷售價格不高于35元/kg的,補貼20元/kg;2022年度,補貼后銷售價格不高于30元/kg的,補貼18元/kg。
五是貼息補貼修訂了實施細則,按照原政策條文執行。
第一條【目的】 為推進我區新能源綜合利用示范區建設,推動氫能產業發展,結合我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適用范圍】 本辦法適用于工商注冊地、稅務征管關系及統計關系在廣州市黃埔區、廣州開發區及其受托管理和下轄園區(以下簡稱本區)范圍內,同時符合以下條件的企業或機構:
(一)有健全的財務制度、實行獨立核算的獨立法人或非法人組織;
(二)依法生產、經營和管理,各項法定許可手續完善,一年內未受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行政處罰且三年內未發生環境犯罪;
(三)一年內未因社會危害性較大的違法行為被給予安全生產行政處罰且三年內未發生較大以上生產安全責任事故的;
(四)符合區信用管理有關規定,三年內不存在被區相關部門公示的失信行為;
(五)建立年限未滿前述‘一年’、‘三年’要求的企業或機構,可同樣參照適用。
第三條【投資落戶扶持】 對新建立的氫能企業或研發機構重大項目,按項目投資協議、備案及土地出讓合同約定時間完成竣工投產或平臺運營,固定資產投資5000萬元及以上的,按固定資產投資總額的10%給予獎勵。符合國家燃料電池汽車示范要求并獲得國家示范獎勵扶持的關鍵零部件產品項目,固定資產投資5億元及以上的,按固定資產投資總額的15%給予獎勵。同一企業投資落戶最高獎勵1億元。
第四條【研發機構認定扶持】 對經省級部門單獨或聯合認定的省級氫能研發機構及檢驗檢測機構給予500萬元資助;對經國家部委單獨或聯合認定的氫能研發機構及檢驗檢測機構給予1000萬元資助。每家機構最高資助1000萬元。
第五條【行業協會扶持】 對落戶本區的氫能領域行業協會,依法在國家級、省級、市級政府職能部門登記成立的,分別給予一次性100萬元、60萬元、40萬元活動經費補貼,每家協會最高補貼100萬元。
第六條【產業園扶持】 經我區認定的氫能產業園,給予其運營管理機構25萬元的一次性獎勵和3年運營補貼,運營補貼為管理機構實際運營費的50%,每年最高運營補貼100萬元。
氫能產業園引進5家以上氫能企業或機構的,對產業園的運營管理機構按每引進1家5萬元給予獎勵,每年最高獎勵100萬元,獎勵的引進氫能企業或機構需實繳注冊資本100萬元及以上且正常經營一年以上。
符合條件的氫能企業或機構入駐本區認定的氫能產業園或其他經審核同意的載體,租用辦公、生產用房且自用的,辦公用房按實際租金的50%給予補貼,生產用房按10元/平/月給予補貼,每家企業每年最高補貼100萬元,補貼期限3年。
第七條【加氫站扶持】 對政策有效期內建成并投用的加氫站進行補貼,加氫站日加氫能力(按照壓縮機每日工作12小時的加氣能力計算)需500公斤及以上。其中,屬于油、氫、氣、電一體化綜合能源補給站,每站補助250萬元;獨立占地固定式加氫站,每站補助200萬元;撬裝式加氫站,每站補助50萬元。各級財政補貼合計不超過500萬元/站,且不超過加氫站固定資產投資50%,若超過則區補貼部分作相應扣減。
對加氫站予以運營補貼:2020-2021年度,氫氣銷售價格不高于35元/kg的,補貼20元/kg;2022年度,氫氣銷售價格不高于30元/kg的,補貼18元/kg。
第八條【資金配套扶持】 對獲得國家、省、市產業發展扶持和獎勵的,分別按照資助金額的100%、70%、50%給予資金配套支持,最高分別不超過500萬元、300萬元、100萬元。
第九條【金融扶持】 對氫能企業或機構通過商業銀行或融資擔保的方式獲得的用于生產或研發的銀行貸款,根據銀行貸款合同及利息回單證明,以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為限,按該筆貸款應付利息總額的50%給予補貼,每年每家企業最高補貼500萬元,補貼期3年。
對首次獲得風險投資機構投資的種子期、初創期的氫能企業,按實際獲得投資額的10%給予獎勵,每家企業最高獎勵500萬元。
第十條【附則】 對帶動性強、地方經濟發展貢獻大的重點項目,經區政府、管委會同意,另行予以重點扶持。
本辦法涉及的專項資金用于扶持符合本辦法規定的項目。符合本辦法規定的同一項目、同一事項同時符合本區其他扶持政策規定(含上級部門要求本區配套或負擔資金的政策規定)的,按照從高不重復的原則予以支持,另有規定的除外。單個項目獲得上級和本區財政資助總額不超過項目實施單位自籌資金總額。獲得扶持資金的涉稅支出由企業或機構自行承擔。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有效期屆滿或有關法律政策依據變化,將根據實施情況予以評估修訂。
廣州市黃埔區 廣州開發區促進氫能產業發展辦法實施細則(修訂版)(征求意見稿)
文章信息來源-汽車總站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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